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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贷款银行办法 五大亮点解读
发表时间:2012-12-1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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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贷款人范围 1999年央行曾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而《办法》规定贷款人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未经批准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明显扩大了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范围。 贷款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30% 相对于1999年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规定》,新办法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规定,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5年 《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3年,而新公布的《办法》放宽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期限至最高5年。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1999年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而新《办法》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因此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贷款利率最多可下浮10% 新《办法》中明确提出“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资金封闭管理 《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规定,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